國內VOCs廢氣治理市場起步較晚╃◕,准入門檻低╃◕,加上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╃◕,治理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╃◕,治理不到位等問題突出✘·╃。低溫等離子化₪☁•₪☁、光催化和光氧化等低效率技術的應用在某些地區甚至超過80%╃◕,治汙效果較差✘·╃。有些企業由於設計不規範₪☁•₪☁、系統不匹配等原因╃◕,即使採用治理技術也沒有達到預期的治理效果✘·╃。
推進建設適宜的治汙設施✘·╃。企業新建治汙設施或對現有治汙設施實施改造╃◕,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₪☁•₪☁、組分₪☁•₪☁、風量╃◕,溫度₪☁•₪☁、溼度₪☁•₪☁、壓力╃◕,以及生產工況等╃◕,合理選擇治理技術✘·╃。鼓勵企業採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╃◕,提高VOCs治理效率✘·╃。低濃度₪☁•₪☁、大風量廢氣╃◕,宜採用沸石轉輪吸附₪☁•₪☁、活性炭吸附₪☁•₪☁、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╃◕,提高VOCs濃度後淨化處理;高濃度廢氣╃◕,優先進行溶劑回收╃◕,難以回收的╃◕,宜採用高溫焚燒₪☁•₪☁、催化燃燒等技術✘·╃。油氣(溶劑)回收宜採用冷凝+吸附₪☁•₪☁、吸附+吸收₪☁•₪☁、膜分離+吸附等技術✘·╃。低溫等離子₪☁•₪☁、光催化₪☁•₪☁、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於惡臭異味等治理;生物法主要適用於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✘·╃。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採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✘·╃。採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╃◕,應定期更換活性炭╃◕,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✘·╃。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叢集等╃◕,推廣集中噴塗₪☁•₪☁、溶劑集中回收₪☁•₪☁、活性炭集中再生等╃◕,加強資源共享╃◕,提高VOCs治理效率✘·╃。
規範工程設計✘·╃。採用吸附處理工藝的╃◕,應滿足《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》要求✘·╃。採用催化燃燒工藝的╃◕,應滿足《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範》要求✘·╃。採用蓄熱燃燒等其他處理工藝的╃◕,應按相關技術規範要求設計✘·╃。
實行排放源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✘·╃。車間或生產設施收集排放的廢氣╃◕,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於等於3千克/小時₪☁•₪☁、區域大於等於2千克/小時的╃◕,應加大控制力度╃◕,除確保排放濃度穩定達標外╃◕,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╃◕,去除效率不低於80%;採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VOCs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╃◕,有行業排放標準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✘·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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